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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开展全区转变干部作风加强机关行政效能建设活动考核工作的通知 | |||||
| 作者:-- 文章来源:--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1-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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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全区转变干部作风 加强机关行政效能建设活动考核工作的通知 各市,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转变干部作风加强机关行政效能建设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根据自治区作风效能建设活动领导小组《关于做好全区集中开展转变干部作风加强机关行政效能建设活动考核工作的通知》(桂作风效能组发〔2007〕10 号)和《关于印发地级市和区直机关单位集中开展转变干部作风加强机关行政效能建设活动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桂作风效能组发〔2007 〕13 号)精神,为做好全区作风效能建设活动考核工作,检验作风效能建设活动成果,自治区作风效能建设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决定于2008 年1 月7—11 日,对地级市和区直机关单位集中开展作风效能建设活动考核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对象 考核的对象为桂作风效能组发〔2007〕13 号文件确定的单位。其中,实地考核的单位主要是14 个地级市和32 个列入重点监察范围的自治区人民政府机关,另选取5 个没有列入重点监察范围的其他区直部门进行抽查。 二、考核时间 实地考核时间为2008 年1 月7—11 日,具体日程安排由各考核工作组确定,并提前通知被考核单位。 三、重点考核内容 考核的内容主要是各级各部门开展作风效能建设的工作情况和取得的实际成效。重点考核如下内容: (一)理顺职能情况。重点考核各级各部门对职能重复交叉和职能缺失的问题是否认真研究和解决,是否对部门内设机构进行规范和整合,是否明确了岗位和人员职责,把责任落实到具体岗位和人员。 (二)清理行政审批项目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情况。重点考核该清理的项目是否进行彻底清理,该取消的项目是否取消,该下放的审批权限是否切实下放,是否按要求将审批和收费项目向社会进行公布。是否按要求制定了行政审批业务流程时限表、申请材料目录和审批标准,在部门内部优化工作流程、减少审批环节、缩短办事时限,提高工作效率。 (三)各级政务服务中心的建设和运行情况。重点考核各部门是否严格按照“三项制度”的要求,认真抓好落实。政务服务中心是否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两集中、八公开”的要求是否得到真正执行等。特别重点考核对进驻政务服务中心的窗口是否进行充分授权,是否有书面授权书,明确政务服务窗口的职责和权限,服务窗口是否真正根据授权办理业务。 (四)建立健全行政效能监督机构和电子监察系统的情况。对地级市重点考核各级监察机关是否建立健全行政效能监察机构,是否落实人员,是否建立健全电子监察系统并进行升级,是否制定了行政效能监察的相关制度,完善行政效能监督机制,确保机构到位、人员到位、责任到位。对区直机关,重点考核是否明确了行政效能监察机构和职责,是否制定了行政效能监察的相关制度,是否对行政审批事项加强监督等。 (五)转变干部作风情况。重点考核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是否进一步增强,是否认真组织开展新农村建设指导员指导新农村建设活动、党员义工服务社区活动、公开承诺活动、万人评议机关活动、听证质询活动,是否建立健全便民利民服务网络等。是否建立健全为基层、为群众服务的相关制度,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解决基层和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困难和问题。 以上重点工作的完成情况将作为作风效能建设活动成效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 四、考核方法 考核要坚持实事求是,突出重点,注重实效,防止流于形式和走过场。考核工作中要做到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听领导汇报与调查研究相结合、查资料与摸实情相结合,严格按照考核标准进行打分,做到得分有理由,扣分有依据,切实杜绝敷衍了事和“人情分”等不良现象。考核成果要体现客观性和公正性,真实反映出各级机关集中开展作风效能建设的工作情况和实际成效。具体方法如下: (一)听取汇报。召开被考核单位作风效能建设活动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领导和工作人员会议,听取作风效能建设活动工作情况汇报。 (二)查阅资料。查阅被考核单位自查自评情况报告及评分情况;查阅相关文件资料、会议纪要、会议记录、作风效能建设活动简报以及新闻宣传、社会宣传资料等。 (三)召开座谈会。在地级市,参加座谈会的对象为市级政务服务中心的服务对象代表;在区直机关单位,参加座谈会的对象为该单位的管理相对人和服务对象代表。 (四)实地考察。对地级市重点考察政务服务中心建设、运作情况和授权情况。对区直部门重点考察其政务服务窗口运作情况、授权情况和重点监察项目办理情况。 各考核组综合运用以上方法,对照桂作风效能组发〔2007〕13 号文件制定的考核标准对被考核单位进行评分,即为被考核单位的实地考核得分。各市各单位作风效能建设的综合评定总分为1000 分,其中,区直单位的实地考核评分和公众评议分各占65%和35%。加分办法按桂作风效能组发〔2007〕13 号的规定执行。 五、工作组织和安排 考核工作在自治区作风效能建设活动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由自治区作风效能建设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从自治区作风效能建设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抽调人员,组成18 个考核工作组,分别负责对各市各有关部门的考核工作。具体分组如下: 第一组:南宁市、百色市; 第二组:柳州市、来宾市; 第三组:桂林市、贺州市; 第四组:梧州市、贵港市; 第五组:北海市、玉林市; 第六组:防城港市、钦州市; 第七组:河池市、崇左市; 第八组:区发改委、区经委、区教育厅; 第九组:区公安厅、区民政厅、区财政厅; 第十组:区司法厅、区人事厅、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第十一组:区国土厅、区建设厅、区交通厅; 第十二组:区农业厅、区商务厅、区水产畜牧兽医局; 第十三组:区水利厅、区文化厅、区卫生厅; 第十四组:区国资委、区地税局、区环保局; 第十五组:区广电局、区旅游局、区工商局; 第十六组:区新闻出版局、区林业局、区质监局、区外事办; 第十七组:区食品药监局、区安监局、区粮食局、区人防办; 第十八组:区农垦局、区科技厅、区人口计生委、区高级人民法院、区总工会。 六、工作要求 (一)考核工作的主要目的是总结经验,发现问题,深化整改,健全机制,推动工作。各级各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密切配合,从实际出发,突出重点,务求实效,认真做好考核和总结工作,真正解决突出问题,建立健全作风效能建设的长效机制。 (二)各级各部门要认真按照桂作风效能组发〔2007〕10 号、13 号通知要求,实事求是地做好自查自评工作。在考核过程中,如发现有单位弄虚作假,不如实提供考核资料的,除扣完所涉及的项目分外,同时取消该单位作风效能建设评先资格。 (三)在考核工作中,如发现考核人员、考核对象、有关部门和人员违反工作纪律,影响考核工作的客观公正性,将视其性质、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后果,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相应处分。 (四)自治区作风效能建设活动考核工作组人员名单另行通知。具体日程安排由各考核组与被考核单位对接。 (五)其他未尽事宜,请直接与自治区作风效能建设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联系电话:2853151,联系人:梁宁民, 13087713019;黄炤英,15977782584)。 广西壮族自治区转变干部作风加强机关行政效能建设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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