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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惠农政策解读——劳动保障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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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4-8 16:13:22 作者:闭健云 来源:基层办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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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民工就业创业优惠 政策依据:①《关于切实做好当前农民工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8]130号);②《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返乡农民工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桂地税发[2009]15号);③《2009年广西返乡农民工创业就业基金实施意见》。 优惠对象:县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并颁发《广西返乡农民工优惠证》的农村劳动者。 优惠标准: ①初次创业办理税务登记时,免收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返乡农民工从事个体经营的,其营业税起征点为月营业额5000元;达不到起征点的,不征收营业税及随营业税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返乡农民工用自有房产和土地从事生产经营的,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返乡农民工初次创业所获得政府部门给予的补贴,不属于税法列举的应税项目,不计征个人所得税。返乡农民工办理税务事项享受优先待遇,各级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大厅要开设绿色通道,为返乡农民工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税收服务。 ②自治区财政安排专项资金10亿元设立创业就业基金,支持返乡农民工创业:一是用于创业补贴。对返乡农民工初次创业时,所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给予全额补助;对开展规模种养的,给予一次性补贴2000元。二是用于贷款贴息、小额贷款担保。金融机构等部门对返乡农民工开展规模种养、新创办经济实体给予贷款和小额信贷担保;对吸纳农民工就业,且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半年以上的企业和单位,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按每用工一人补贴1000元。 优惠期限:2009年1月1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止。 管理部门:当地地税局、人民政府。 2、免费职业介绍、职业指导 政策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桂劳社发[2008]199号)。 享受对象:在本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以上并失业的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并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 享受标准:按规定享受免费职业介绍、职业指导等服务。 办理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3、免费培训政策 政策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有关就业再就业若干配套实施办法的通知》(桂财社[2006]98号)。 享受对象: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 享受范围:职业技能培训、定向培训、创业培训。 享受标准:在经过资质认定的培训机构培训合格,可享受培训补贴。补贴标准根据不同职业(工种)、期限,在200—800元/人范围内确定。每位符合补贴条件的培训对象只能享受一次职业培训补贴。 办理部门:经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认定的就业再就业定点培训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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