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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市优秀科技人才评选管理办法         
贵港市优秀科技人才评选管理办法
作者:黄琅瑜    贵港组工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8-9

贵港市优秀科技人才评选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全面实施人才强市战略,贯彻落实党的“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树立“人人可以成才,人人可以多作贡献”的人才观,进一步做好我市优秀科技人才评选管理工作,努力建设一支掌握当代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发展前沿知识,能代表我市先进专业技术水平,年龄、知识、学科结构合理的市级优秀技术人才队伍,激励优秀科技人才多出、快出成果,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的优秀科技人才,是指在我市从事科学研究(包括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应用技术(包括工程、医疗、农业)和科技、企业管理、高技能工作并做出突出贡献,经市委、市人民政府批准命名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优秀科技人才分为专业技术拔尖人才(简称拔尖人才)和青年科技人才两个序列进行评选,评选实行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以思想政治表现、专业技术水平和对社会的突出贡献为主要依据。

 

第二章 评选条件

 

第四条 优秀科技人才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目前正在各个行业发挥重要作用

一、拔尖人才评选条件

拔尖人才人选,男性年龄57岁以下,女性年龄52岁以下,近三年所取得的成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凡被市委、市政府或省部级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并已取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

()获国家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自然科学奖,或省部级科技进步、科技成果、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三等奖以上,或地(厅)级科技进步、科技成果二等奖以上的或获得省部级优秀设计奖或市二等奖以上设计奖者。

()取得各种专利并已获得较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对我市的宏观发展战略、产业布局、经济结构调

 

整、重大项目引进和建设提出具有重大价值的可行性论证、咨询建议,解决了重大疑难技术理论问题,并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专业技术人员。

()在各行业从事科技管理、企业管理、经济管理、人才管理等工作三年以上,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运行机制进行改革创新,成果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其所管理的单位或部门已跨入全国、全省或全市先进行列并具有较高价值的现代化管理体制思想理论和措施办法等经验成果已被推广或在技术创新、攻克技术难关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

()在教育管理、教书育人方面,成绩突出,在市内外享有较高声誉,并获得地(厅)级以上荣誉称号的

()在卫生战线,医德高尚,技术精湛,成绩显著,得到同行公认和广大群众好评,并获得地(厅)级以上科技成果奖荣誉称号。

()在农、林、水产畜牧方面,刻苦钻研,推广新技术、新成果,效益显著,受到自治区级以上表彰者。或长期在基层边远地区或山区从事农业技术服务工作,推广科技成果,帮助当地发展经济、脱贫致富、改变落后面貌有显著成绩者。

()在文学、艺术、体育、新闻、出版等行业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对社会主义“三个文明”建设作出重大贡献,在市内同行及广大人民群众中享有较高声誉的。

()技能娴熟,技艺高超,获得自治区级职业技能比武前3名或市级职业技能大比武第1名。

()其他领域中做出特殊贡献的,并在自治区内同行中享有一定声誉。

二、青年科技人才评选条件

青年科技人才的人选,年龄一般不超过45岁。近三年所取得的成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1、勤奋学习,勇于开拓,大胆实践,热爱本职工作,具有上进心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在所从事的专业工作中做了大量工作,并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得到广大群众公认和好评的业务骨干。

2、勇于攀登科学技术高峰,获得县市级以上科技进步奖、科技成果奖等奖励项目的主要承担者。

3、获得三次以上本系统(地市级以上)科技成果奖、社会科学奖、设计奖等奖励项目的主要完成者。

4、努力开发新产品,积极引进、吸收、消化先进科学技术,在技术改造中解决了关键技术问题,经县市级以上单位鉴定,并获得显著经济效益的产品主要研制者或项目主要技术攻关者,或在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等方面做出了成绩,并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者。

5、刻苦钻研,在自然科学、社会科学理论研究中成果突出,在省部级以上刊物公开发表过3篇以上具有较高科学价值的学术论文,在市内外具有较大影响的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工作者。

6、凡在教育、卫生医疗、文化艺术、新闻出版、体育、社会科学等方面提出具有重大价值的可行性建议,解决了重大疑难问题,成绩显著并获得地市级以上专业技术奖励者。

以上评选条件中,获得各级奖励是指获奖项目主要承担者,以颁发的奖励证书为依据。

 

第三章 评选程序

 

第五条 评选优秀科技人才的工作,每三年进行一次,每次评选出符合评选条件的拔尖人才25名和青年科技人才30

第六条 优秀科技才人选先由单位、同行专家、学术团体向主管部门推荐,或由专业技术人员个人向主管部门自荐。无主管部门的民营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可由所在组织按属地原则向所在地登记(注册)管理机关推荐。党政机关的工作人员不参加评选。

第七条 各县市区委组织部和市直各部门(含中直、区直部门)根据条件要求,对所属单位上报的推荐人选名单张榜公布,进行组织考察和严格审核,组织有关专家、学者进行初评提出初步人选,并填写《贵港市拔尖人才推荐表》或《青年科技人才推荐表》,签署意见后,连同有关经审核的证明材料(学历、获奖、职称证书等)复印件一式份,上报贵港市委组织部

第八条 市委组织部、市委人才办对上报名单进行审核筛选,根据评选条件、推荐指标名额等提出复核人选,提交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确定人选名单后,向社会公示7天,对群众反映的情况进行归纳整理,进行必要的核查。最后经市委组织部审定后,报市委、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九条 批后的优秀科技人才,由市委、市人民政府颁发《贵港市拔尖人才荣誉证书》或《青年科技人才荣誉证书,并享受相应的待遇。

 

第四章

 

第十条 三年的管理期限内,给予拔尖人才每人每月200津贴,安排外出疗养一次;给予青年科技人才一次性奖励2000

第十一条 优秀科技人才在管理期限内安排一次健康检查

第十二条 优秀科技人才所承担的工作任务,所在单位和主管部门要从人、财、物及精神等方面给予支持。如在科研经费、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学习培训、外出考察、助手配备等方面予以优先照顾。

第十三条 对确因工作需要,组织上将优秀科技人才调离企业、事业单位到行政单位担任公务员的优秀科技人才,其在三年管理期内享受的优秀科技人才待遇不变。

 

第五章

 

第十四条 市级优秀科技人才,由市委组织部主管,市人事局、科技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和拔尖人才所在县市区协助进行管理,优秀科技人才所在单位具体管理。

第十五条 建立优秀科技人才的业绩档案,将《贵港市拔尖人才推荐表》、《贵港市青年科技人才推荐表》、著作、论文目录、创造发明、技术革新、科研成果、业务奖励、参加国内外科学技术工作情况、职称晋升健康情况等档。

第十六条 保证优秀科技人才集中精力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尽量减少他们的兼职和不必要的社会活动。其工作岗位确实需要调整时,要尽量尊重优秀科技人才本人意见,并征得市委组织部同意。

第十七条 建立优秀科技人才理论、业务培训制度。有计划选送优秀科技人才到党校、行政学院或对口单位进行短期培训学习,不断提高优秀科技人才的理论水平和业务水平。

第十 建立市领导联系、关护优秀科技人才制度。利用多种形式和渠道,经常听取优秀科技人才的意见和要求,定期检查有关规定落实情况,督促优秀科技人才所在单位帮助其解决工作和生活上的困难。

十九 大力宣传优秀科技人才的先进事迹,依法保

护他们的正当权益。对扶植、保护优秀科技人才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压制、刁难、打击报复优秀科技人才的单位和个人,要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并通报全

十条 建立优秀科技人才考核制度。由委组织部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年对优秀科技人才进行一次考核。主要考核其思想状况、工作实绩工作态度及了解其健康状况等。

第二十 实行动态管理,不搞终身制。每满三年重新评选审核,对三年内没有新的突出贡献或本专业、本学科成果已被他人超过的,一般不再列入管理范围,其本人也不再享受相关待遇。

第二十 凡政治、经济上犯有严重错误的,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因个人责任给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后果的,报市委、市政府同意后,取消其称号和待遇。

 

第六章

 

第二十 市级拔尖人才津贴、疗养、健康检查和优秀青年科技人才一次性奖励以及评选、管理工作经费,由市委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列入年度部门预算,津贴发放工作相应由该办负责。

第二十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贵港市专业技术拔尖人才选拔管理暂行办法》(1997128)和《中共贵港市委员会、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选拔优秀青年科技人才的通知》(贵发[1997]15号,199743发)同时废止。

第二十 本办法由中共贵港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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