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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       
贵港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
作者:ggdj07    贵港组工文章来源:干部调配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1-20

 

 

 贵港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

 

贵人发〔2006〕9号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行为,提高人员素质,建立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选人用人机制,根据国家人事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2005年第6号令)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试行办法》(桂政发〔20054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细则》(桂人发〔200622)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登记的各类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在编制限额内出现岗位缺员,需要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初任人员补充到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岗位的,采取考试和考核的方法进行。以下几种人员除外:

(一)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员;

()国家政策性安置的人员;

()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其中市级为事业单位科级领导,县级为事业单位领导)的人员;

()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的人员;

()经费核拨方式相同,从全额拨款到差额拨款、自收自支,从差额拨款到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在编在职人员。

属本单位招聘计划内,并在计划中单列招聘取得学士以上学位,专业对口的人员,经市组织人事部门审核确认后,可免笔试。如单位报名人数太多,单位可以向市组织人事部门申请,经同意后,可进行笔试。

急需引进的高级专家、取得硕士以上学位的人员及其确需随迁安置的配偶,经用人单位考核、主管部门同意,机构编制和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后,可采用严格考察、择优聘用的方式进行招聘。

个别特殊专业岗位,艰苦行业和乡镇以下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初任人员的,招聘条件和招聘办法,报经市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可作适当调整。

第三条  公开招聘工作要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坚持政府宏观管理与落实单位用人自主权相结合,统一规范、分类指导、分级管理。

党委组织部门是党委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人民团体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主管机关。

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政府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主管机关。

招聘工作由本级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用人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并对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机构编制部门负责本级事业单位使用编制的控制和管理工作,根据核定的编制数、编制结构、经费核拨方式、聘用人员控制数以及现有人员结构情况对公开招聘的编制使用计划进行审批。

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的人事考试服务机构和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可受组织招聘部门的委托,为公开招聘工作提供服务。

 第四条  应聘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 遵守宪法和法律;

(三) 具有良好的品行;

(四) 岗位所需的专业或技能条件;

(五) 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六) 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要求。

 第六条 公开招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 制定招聘计划;

(二) 发布招聘信息;

(三) 受理应聘人员的申请,对资格条件进行审查;

(四) 考试、考核;

(五) 身体检查;

(六) 根据考试、考核结果,确定拟聘人员;

(七) 人员聘前公示,审批; 

(八) 签订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第七条   公开招聘计划(方案)的制定。根据市级招聘主管机关的招聘工作计划安排,由各级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组织年度招聘计划的制定和汇总申报。市直所属事业单位的招聘计划(方案)分别报本级机构编制部门、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后,报市党委、市政府领导审批;各县市区的招聘计划(方案)报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核后汇总,经同级党委、政府同意后,分别报市党委组织部门、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年度招聘计划(方案)包括编制使用计划和增人计划,要求载明单位编制数、单位经费核拨方式、核定人员编制结构情况、现有人数(专业技术人员数、管理人员数、工勤人员数)、同意用编数、拟聘岗位及条件、招聘的时间和人数、采用的招聘方式等内容。

第八条  公开招聘简章的制定和信息发布。市党委组织部门、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根据招聘计划申报情况,统一制定招聘简章,在进行笔试前1个月在市县有关新闻媒体和组织公开招聘单位内公开发布。

公开招聘简章应当载明用人单位情况简介、招聘的岗位、招聘人员数量及待遇;应聘人员条件;招聘办法;考试考核的时间(时限)、内容、范围;报名方法等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九条  报名。应聘报名可采取现场报名或网上报名的方式进行,用人单位或组织招聘的部门根据拟聘岗位的要求,按照招聘信息上规定的条件对应聘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和考试前确认。

第十条  招考岗位与报名笔试人数的开考比例不能少于13。个别岗位报名人数达不到开考比例,确因需要在当年补缺的,必须经市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方能开考。不同意调整的,应给考生五个工作日的时间进行调整报名。

第十一条  组织笔试。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笔试由市统一组织,笔试主要测试应聘人员的公共基础知识,原则上每年组织一至两次。笔试科目根据行业、专业及岗位特点确定,并在公开招聘简章中公布。

第十二条  组织面试。面试(测试)方案由用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报同级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由主管部门和用人单位共同组织实施。

面试(测试)主要考察应聘者的职业道德、职业规范以及岗位所需的专业知识、技能的掌握和运用能力。进行实际操作能力的测试由用人单位根据岗位需要确定,主要测试应聘者的实际动手能力。笔试结束后,每个岗位按照不少于12的比例,由高分到低分确定进入面试(测试)的名单。个别岗位因报考人数少,达不到面试(测试)比例,又确实需要补充人员的,必须经用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并报同级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后才能进入面试(测试)程序。

成立面试(测试)考评组。面试(测试)考官一般为79人,考官由用人单位、专业人员和上级主管部门成员组成,组织人事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委派人员参加面试考官。招聘岗位专业性较强的,专业人员的比例不得少于考官总数的三分之一。

组织人事部门牵头建立面试(测试)考官库,做到面试(测试)考官随机抽取。

第十三条  考核。面试(测试)结束后,根据笔试、面试(测试)或实际操作能力测试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招聘职位人数1111.5的比例确定考核名单,考核主要考察应聘者的政治思想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情况,并对应聘人员资格条件进行复核。

考核由用人单位和主管部门共同组织。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或主管部门领导班子集体研究,根据考试、考核结果,从高分到低分按照招聘人数11的比例确定拟聘人员,组织拟聘人员到县级以上具有相当资质的医疗机构进行体检,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的体检标准执行,有行业体检标准的按行业标准执行。体检中出现身体不合格者,可按笔试、面试(测试)或实际操作能力测试综合成绩的排序依次递补。

第十五条  对拟聘人员应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结果不影响聘用的,用人单位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报有关部门,依据年度招聘计划核准,市直事业单位聘用人员报“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录()用、交流、转聘工作人员审批小组”审批,县市区事业单位聘用人员报县市区审批机构审批后,办理聘用、入编等手续。

第十六条  市组织人事部门按岗位建立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候聘人员信息库。对进入面试(测试)而未被聘用的应聘人员分岗位按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原则候聘,自成绩公布之日起一年内,如有用人单位因工作需要选聘,经报市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可免笔试,直接由用人单位和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进行面试(测试)、考核、体检、公示,合格者可办理聘用及相关手续。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与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确立人事关系。聘用合同由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人与受聘人员签订,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聘用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一份存入个人档案。双方自愿,可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对聘用合同进行鉴证。

聘用合同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八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初任人员,在聘期间,享受在编人员待遇,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具体办法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执行,落聘或解聘后,相关事宜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招聘工作要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接受社会及有关部门的监督。用人单位或主管部门要成立由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工会等部门参加的招聘工作纪律监督小组,主要职责是监督考试、考核及聘用的全过程,并向社会公开设立招聘工作监督举报电话。

第二十条  笔试、面试(测试)命题必须采取入闱方式加强管理,试卷的印制、运送、交接与保管、考试、阅卷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严防泄题、漏题,营私舞弊等现象的发生。

第二十一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行回避制度。

凡与用人单位负责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应聘人员,不得应聘该单位负责人员的秘书或者人事、财务、纪律检查岗位,以及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

用人单位负责人员和招聘工作人员在办理人员聘用事项时,涉及与本人有上述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招聘公正的,也应当回避。

第二十二条  严格公开招聘纪律。有下列情形的,必须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应聘人员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应聘资格的;

(二)应聘人员在考试考核过程中作弊的;

(三)招聘工作人员指使、纵容他人作弊,或在考试考核过程中参与作弊的;

(四)招聘工作人员故意泄露考试题目的;

(五)事业单位负责人员违反规定私自聘用人员的;

(六)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影响招聘公平、公正进行的;

(七)违反本细则的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应聘人员,视情节轻重取消考试或聘用资格;对违反规定招聘的受聘人员,一经查实,应当解除聘用合同,予以清退,并在1年内不得重新参加公开招聘。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调离招聘工作岗位或给予处分;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其他相关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四条  公开招聘工作不允许乱收费,确需收费的项目必须严格按照自治区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五条  聘用的合同签订和管理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本实施办法已于2006年8月2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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