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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       ★★★★★
关于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
作者:市委组织…    贵港组工文章来源:市委组织部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0-26

 

 

中共贵港市委员会 贵港市人民政府
关于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因公临时出国()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


 贵发〔200715

为适应新形势下我市对外开放工作发展的需要,更好地贯彻执行中央的对外方针政策和有关外事管理规定,进一步加强我市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因公临时出国()的管理,按照外事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协调配合”的原则,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一、基本原则

()因公出国()要有明确的公务目的和实质内容,组团人员要少而精,对于一般性考察、访问,参加无实质性内容的各种会议、典礼等礼节性活动要严格控制;参加一些隶属或挂靠党政机关的学会、协会、基金会、中心、院校、研究所等单位组织的以考察学习、研讨、培训为名,甚至以营利为目的的无实质性内容的出访团组,要坚决制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国()团组和人员,不予批准:

1、把出国()执行公务当作一种待遇搞轮流派出、照顾派出的;

2、可由专业人员或较低级别人员完成的出国()任务,却派党政领导干部参加的;

3、因公出国()领导干部分管的业务与出访任务不相符的;

4、索要、挤占企事业单位的名额搭车出国()的;

5、对中介机构和社团组织以考察、学习等名义,实为变相公费出国旅游的;

6、申报出国()的人员涉嫌违法违纪问题和立案审查有犯罪嫌疑的。

()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因实际工作任务需要出访的,处级领导干部两年原则上不超过一次、厅级领导干部一年原则上不超过一次(不包括东盟国家和港澳地区)

市四家班子领导干部出访,应根据对外交流的重点和实际需要,在每年年底制订来年的年度出访计划,经市委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和综合平衡后,报自治区党委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对参加跨地区、跨部门的团组实行严格控制,原则上不予批准。确因工作需要参加中央或自治区部门的组团出访,应由组团单位事先征得市外事侨务办公室同意,并报市委或市政府批准后方可报名参团。凡未经批准的参团人员,外事和组织部门不得为其办理出国()手续。

()我市自行组团出访,团组构成人员必须精简、合理,参团人员必须与出访目的有着密切联系,有助于顺利完成出访任务,严禁无关人员搭车出访。

()同一县市区、同一部门的主要领导,原则上不得同团出访或同时分别率团出访同一国家(地区)或邻近国家(地区)

()领导干部出访应严格控制在外停留时间,出访一个国家的在外停留时间不超过7天,出访两个国家的控制在12天以内。赴南美洲、非洲等较远地区访问可根据需要适当延长在外停留时间。中央和国家机关部门或自治区党委、政府部门组织的境外学习、培训项目,按批准的境外停留时间执行。

()离退休人员一般不再派遣出国()执行公务,如受聘继续工作,或因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出国()执行公务的,经征得原所在单位同意后按规定上报,并由派员单位办理出国()手续。

二、报批程序

()市委书记、副书记、常委,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市政协主席、副主席和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等党委序列副厅级以上领导出访事项,由组团单位将所需材料交市外事侨务办公室具体承办,经市委书记审核后,由市委报自治区党委审批;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等政府序列副厅级以上领导出访,由组团单位将所需材料交市外事侨务办公室具体承办,经市委书记、市长审核同意后,由市人民政府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以下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由市委核准:

1、市委、市人大、市政协处级人员;

2、市纪委,市委各部、委、办、局、室处级人员;

3、各县市区党委、人大、政协处级人员;

4、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处级人员;

5、市总工会、团市委、妇联等人民团体处级人员;

6、各民主党派市委、市工商联处级人员;

7、市直属企事业单位相当于处级的党委序列人员。

上述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经所在单位主要领导同意并提出请示,送市外事侨务办公室审核后报市委核准。其中:正处级干部出访须征求分管副书记和分管外事工作的副书记意见后,报市委书记核准;副处级干部出访须征求分管副书记意见后按程序送分管外事工作的副书记核准。

()以下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由市政府核准:

1、市政府各委、办、局、室直属机构处级人员;

2、各县市区政府处级人员;

3、市直企事业单位相当于处级的政府序列人员。

上述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经所在单位主要领导同意并提出请示,送市外事侨务办公室审核后报市政府核准。其中:正处级干部出访须征求分管副市长和分管外事工作的副市长意见后,报市委书记、市长核准;副处级干部出访须征求分管副市长意见后按程序送分管外事工作的副市长核准。

()处级人员在出国()任务获得核准后,申报单位凭市外事侨务办公室出具的政审(备案)通知书到市委组织部办理备案或政审手续。办理出国、赴港澳任务批件(确认件)、申报护照(通行证)及办理签证、签注等相关手续由市外事侨务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具体承办。

三、经费支出

()副厅级以上领导干部参加中央各部门或自治区组团出访的,若组团方不负担费用,所需费用由市财政负担(县市区副厅级以上领导,费用由本级财政负担)。处级领导干部参加中央各部门或自治区组团出访的,若组团方不负担费用,所需费用原则上由各派员单位自理。

()我市自行组团出访,属与友好城市交流项目,外方支付出访费用的,财政无需负担;若由我市自行负担费用的团组,副厅级以上领导干部及随行工作人员的费用由市财政负担,其余人员的费用原则上由各派员单位自理。确因工作需要,经费需财政负担的,报市长审批。

四、纪律与监督

()因公出国()人员要提高警惕,严格遵守外事纪律和外事规章制度,不准携带机密文件,不准泄露党和国家机密,不准谋取私利和收受他人钱物,不准参与非法活动。

()出访团组必须按批准的方案行事,不得绕道,不得增加出访国家和地区,不得擅自延长在外停留时间。

()党政干部因公出国(),要与其身份相称。属党委序列的领导干部执行任务时不宜以党内身份对外的,要酌用适当的对外身份,但不宜使用需通过法定程序选举或任命的职务(如局长,人大主任、副主任,县长、副县长,区长、副区长,市长、副市长等)

()出访人员在完成出国()任务回来后,应在12天内主动将所持因公护照(通行证)交回市外事侨务办公室或自治区组团单位。对不按时交回因公护照、通行证的,由外事部门按护照()管理有关规定办理注销手续。

()各县市区、市直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对所属单位外事活动的监督检查。对违反对外方针政策、外事纪律和外事规章制度的人员,各级外事部门应会同纪检、监察部门认真查处;对重大外事违纪事项的处理结果要逐级呈报,其中情节严重、影响恶劣者,应按照规定给予处分,并按规定在一定时期内不允许其出国();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已涉嫌触犯刑法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五、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规定由市委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我市已有规定与本规定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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