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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市直部门单位借用工作人员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 | |||||
| 作者:市委组织… 贵港组工文章来源:市委组织部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0-2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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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贵港市委组织部 贵港市人事局 贵办发〔2007〕80号
近年来,我市一些部门单位因各种原因,长期从各级机关、基层单位或下属二层机构借用工作人员,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部门单位工作开展,但也造成了被借用人员的单位人员紧缺,影响工作正常运转。有的部门单位因为借用人员较多,出现了人浮于事的现象。为了加强人事管理工作,规范各部门单位借用工作人员的行为,促进机关作风效能建设,特制定本规定。 一、市直各部门单位凡已按市编制委员会核定的编制职数配足工作人员的,原则上不允许从其他单位借用工作人员。 二、依照公务员法管理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因紧急任务或中心工作需要而借用工作人员,或为了培养后备干部而从基层单位选调工作人员前来跟班学习的,要按工作人员管理权限逐级呈报审批。从各县市区借用工作人员(含选调跟班学习人员,下同)的,要报经各县市区组织人事部门同意,然后按管理权限报市级组织人事部门审批办理借用(或跟班学习)手续(即党委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各人民团体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以及工商联机关借用工作人员由市委组织部审批下发借用通知;政府系列部门借用工作人员由市人事局审批下发借用通知,下同)。市直部门单位跨部门或从下属二层机构借用工作人员的,要按工作人员管理权限报市级组织人事部门审批办理,由市级组织人事部门下发借用通知。 三、需要借用选调生的,所借用的选调生必须在乡镇基层或县市区直单位工作满一年以上。市直部门单位借用选调生的,由市委组织部审批办理。各县市区直部门单位借用选调生的,由各县市区党委组织部审批办理,并报市委组织部备案。 四、需要抽调乡镇党政正职或选调乡镇党政正职到有关部门挂职锻炼或跟班学习的,报经各县市区党委同意之后,由市委组织部审批办理。 五、各部门单位从有关单位借用工作人员时,每年所借用的人员累计不得超过借用单位在职在编人员总数的20%,在同一个单位借用人员原则上不允许超过该单位在职在编人员总数的10%。 六、各部门单位在借用工作人员时,要合理安排借用人员的工作和生活,并与其原工作单位协调落实有关福利待遇问题。借用期满后,借用单位要对借用人员借用期间的表现进行鉴定,将鉴定材料送给借用人员所在单位作为年度考核或评优的参考依据,并存入其个人档案。 七、各部门单位凡借用工作人员的,借用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如确因工作需要延长借用时间的,需征得被借用单位同意后,报经市级组织人事部门审批办理,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八、各部门单位现在已借用的工作人员,要进行清理,没有特殊情况的,要安排回原单位工作。如确因工作需要继续借用的,要在本规定下发之日起15天内按规定办理借用手续。今后组织人事部门将不定期派出检查组到各部门单位进行检查,凡发现不按规定借用工作人员的,将在全市范围内进行通报,并追究主要领导和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九、各县市区部门单位借用工作人员可参照此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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