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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内监督须理顺权力授受关系 | |||||
| 作者:佚名 贵港组工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5-1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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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05月07日 07:30:17 来源:北京日报 中央党校教授王贵秀撰文指出,监督,归根到底,是一种特殊的权力制约关系,是权力授受关系的重要体现,也就是委托权对受托权的监察和督促。这是监督的实质问题。要从根本上改变监督不力的状况,必须牢牢抓住监督的实质,调整和理顺权力授受关系,在党内建立起充分体现选举人意志的“党员(选举、授权)→代表大会(选举、授权)→全委会(选举、授权)→常委会”这样依次选举的授权链。 要能做到这一点,就必须从根本上改变实际存在的“书记办公会→常委会→全委会→代表大会→党员”这种颠倒着的授权链,其中包括取消于党章无据的“书记办公会”。这是加强党内监督的深层基础。在这里,首要的、也是最为基础性的,是党员充分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通过直接或间接的选举对党代表和党的领导机关及其领导人实施授权;其次是党代会对全委会、全委会对常委会实施授权。(涧青摘自2007年3月20日《理论动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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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贵港组工文章录入:ggdj08 责任编辑:ggdj0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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