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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将追究行政过错       ★★★
广西将追究行政过错
作者:-    贵港组工文章来源:广西日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9-27

 

集体决策失误谁来担责 改革创新出错如何问责引热论

 

  广西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面向社会征求意见,相关规定受到关注――

  观点一: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其他人员不连带负责

  观点二:当然不能法不责众,但也要划分主次、轻重

 

  正在向社会征求意见的《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引起了各界关注。在日前举行的一场有大专院校、厅局监察系统、纪委系统专家参加的论证会上,行政机关集体决策失误由谁担责、创新过程出错如何问责等问题,成了讨论焦点。

  集体决策失误,谁来担责?

  《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三条规定,经集体决策导致行政过错发生的,赞同该决策和不发表意见的人承担行政过错责任。

  广西法学会秘书长韦以明一针见血地指出,集体决策的说法明显是错误的。“行政机关不存在集体决策的问题,只是集体研究、讨论,只有首长才能决定问题。决策错了,应该由行政首长个人承担责任,其他人不存在连带责任。”

  “这一条是亮点,不能删除”,广西民族大学政法学院副教授张显伟指出,该条款反映了民主集中制在行政机关决策中的贯彻,而对职责范围的事务发表意见,是行政人员的职责所在。

  其他与会者也指出,该条款应予保留,但要修 改。不能让这条规定被行政首长用来推卸责任,也不能让这条规定束缚了决策参与人员的手脚,避免因为害怕担责而不能清晰、充分发表意见;当然不能法不责众不问责,但也要根据参与决策人员的职责划分责任,要讲主次、轻重,不可一概而论,甚至搞责任摊派。

  经过讨论,专家们倾向于认为,行政决策错误未经集体决策的,由首长承担责任;集体研究后发生过错的,首长和其余决策人员都要承担不同程度的过错责任。

  改革创新出错,如何问责?

  广西法学会秘书长韦以明提出,在第二十三条关于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追究行政过错责任的条款中,应增加“在尝试创新过程中发生过错”的情形,以鼓励行政人员主动改革创新,给他们一个相对宽松的环境。

  广西政法大学副院长叶晖则认为,该情形不能列入。他说,现在行政人员改革创新不是太少,而是做得太多了,而且也可能成为发生过错后的借口,就像国有企业改制发生问题,总不能说是改革过程就免予追究责任。

  有专家指出,改革创新出错可以理解,但不能写入法律。也有人指出,可以写入,但是要附上条件,以显示公平。

  此外,发生过错后要不要在媒体上向公众致歉、引咎辞职?专家提出,行政人员不仅对主管部门承担责任,更应对公众承担责任;追究责任后应增加后续措施,防止某些行政人员被撤职后,又在另一个地方担任更重要的职务等现象发生。 (李红梅)

    广西拟出台规章对官员问责 部分条款引争议 

   一部对官员问责的地方性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有望年底出台。自治区法制办近日为此召开了立法论证会。

  《办法》征求意见稿提出,对行政机关决策失误、执行不力、效能低下、违法行政、滥用职权、行政首长公开发表有损政府形象的言论,或者在公众场所行为失于检点、举止不端,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等11种情形,追究行政首长的行政过错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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