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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农民进城落户与就业的办法       ★★★
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农民进城落户与就业的办法
作者:-    贵港组工文章来源:《贵港日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9-7

 

  中共贵港市委员会 贵港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鼓励农民进城落户与就业的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鼓励农民进城落户与就业,加快我市城市化进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改革现行户籍制度,放宽农民进城落户政策。

  (一)取消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自理口粮户口及其他类型的户口性质划分,取消“农转非”计划指标管理和“农转非”户口审批。按照实际居住地登记户口的原则,将人口划分为城镇人口和农村人口。

  (二)凡在城镇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农民均可申请办理住所所在地城镇常住户口。

  (三)凡在城镇购买了商品房,在获取房产证之日起可向商品房所在地申请办理直系亲属三代以内血亲人口的城镇常住户口。

  (四)凡有相对稳定劳动就业岗位两年以上(指务工经商、兴办实业及被当地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聘用,并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具有相对稳定的工作岗位和生活来源)的农民(含与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可申请在工作所在城区、乡镇办理常住户口。

  (五)夫妻一方户籍在城区、乡镇的,另一方及其子女、父母可以随迁。

  (六)年满50周岁,身边无子女照顾的,可以迁到其子女常住房口所在地落户。

  (七)原自理口粮户口的进城农民工,可在其居住地申请办理城区、乡镇常住户口。

  第三条 实行平等准入制度,改善农民进城落户与就业环境。农民进城就业不受户口和地域限制,不需行政审批,在求职、考试、招聘录用等方面与城镇居民一视同仁,享有《劳动法》赋予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 鼓励农民进城落户就业,给予进城经商办实业的农民政策性减免:

  (一)已进入本市城区、乡镇落户的农民,其从事生产经营、兴办实业或个体户的,可以参照下岗工人的条件,在工商税务方面一次性享受相应的优惠。

  (二)已进入本市城区落户的农民,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包括家庭清洁卫生服务、初级卫生保健服务、婴儿看护和教育服务、残疾儿童教育训练和寄托服务、养老服务、病人看护和幼儿学生接送服务(不包括出租车接送)、避孕节育咨询、优生优育优教咨询、贷购货物服务、职业介绍服务、图书杂志借阅服务、拆洗服务等12项工作的,享受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优惠政策。

  (三)凡进本市城区、乡镇的农民购买商品房,凭所在城区或乡镇的户口簿和个体经营营业执照,到所在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产权登记时,可以一次性减免每平方米3元的交易服务费和每套80元的登记费。

  第五条 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为进城落户与就业的农民提供社会保障。

  (一)用人单位使用农民工要签订劳动合同,对不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的私招滥雇行为要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给农民工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用人单位使用农民工要为他们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农民工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后,当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要为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并参照有关规定发放养老金。

  (三)用人单位使用农民工要为他们缴纳医疗保险费。各级医疗保险部门要按照低费率、保大病的原则,采取只建统筹基金、不建个人账户的办法,建立农民工医疗保险缴费水平与待遇水平相对应的医疗保障。在城镇从事个体经营的农民,按照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办法,自愿参加医疗保险。尚未参加医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应承担对所使用农民工的医疗保障责任,按劳动合同规定提供医疗待遇。

  (四)用人单位使用农民工要为他们缴纳失业保险费,用人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为所招(录)用、并已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农民工办理失业保险,并按时缴纳相应的保险费。

  (五)用人单位使用农民工要为他们办理工伤保险。用人单位按有关规定为所招(录)用、并已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并按时缴纳相应的保险费,劳动保障部门要依法予以认定。

  (六)农民工进城落户与就业享受现有城镇居民享受的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第六条 加强对劳动就业市场的管理,做好农民工就业服务工作

  (一)搞好职业技能培训。要对进城落户就业的农民进行一次以上的职业技能培训,使他们掌握有一门以上的职业技能,培训经费由劳动社会保障部门、用人单位及就业人员共同解决。各级财政每年要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培训,各有关部门要大力资助培训工作。

 (二)建立健全城乡统一的人力资源市场。按照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原则,统筹规划,进一步建立健全城乡统一的人力资源市场和信息网络,通过市场竞争机制,合理配置城乡劳动力资源。各级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免费向农民工开放,将农民工纳入公共就业服务范围,为农民工免费提供就业信息和政策咨询,对登记求职的农民工免费提供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服务。

  (三)清理整顿职业中介机构。要按照劳动保障部颁发的关于“劳动力市场管理”和“境外就业中介管理”等规定,对职业中介机构特别是境外就业中介机构进行全面清理和整顿。对擅自扩大营业范围、发布虚假信息等行为的,要依法行政处分,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没有办理(职业介绍许可证)或(境外就业中介机构经营许可证》的各类职业中介机构要坚决依法取缔;对利用职介行骗的,劳动保障和公安部门要依法予以打击。

  第七条 积极解决进城落户与就业的农民工子女的就学问题。对符合国家九年义务教育规定条件的进城落户与就业的农民工子女,可凭有关证明,享受与城镇居民子女同等的入学待遇,由所在地学校安排入学,不得额外收取就读费。各地政府要安排专项经费用于解决进城农民工子女就学问题。

  第八条 切实做好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要切实做好对农民工申诉的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对不能受理的案件,要做好有关解释工作;已经受理的案件,要及时审理办结。对属于用人单位责任的案件,农民工本人免交仲裁费用。

  第九条 本办法由贵港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有关政策执行。

  本办法自2005年8月5日起实施。在实施过程中如国家或自治区有新的规定,则按国家或自治区的新规定执行。

                                                      中共贵港市委员会

                                                       贵港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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